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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南山石材工艺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林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AQ8NJ9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莼川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82号
当事人工艺社2013年05月30日经登记注册,利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月山村的经营场地,对外从事加工销售。当事人在该石材工艺社配置一台2024年3月购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专用于经营场地搬运销售材料,其配置的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身贴有标示: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A12-2026,设备类别: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编号:QD8113562R4101523;规格型号:CPC 起重量:3.5t。等内容的铭牌。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叉车》(XTJ/Z2-N01-2016)第7.3条款之规定,在用叉车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国质检锅【2002】16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该台叉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直未经定期检验。2026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鄂赤)市监特令【2026】第A-00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未经检验叉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2、罚款伍仟元(¥5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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