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安边镇文晓英猪羊肉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晓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5MA707D7LX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安边镇南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监处罚〔2026〕65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50千克,无害化销毁;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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