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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康嘉源药业有限公司鲁甸小寨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建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MA6PPP4G1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小寨镇小寨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38号
经查,该店执业药师(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期间,在店内进门处收银台摆放“药师咨询台”,经查看“互医师互联网医药平台”电子销售系统,截至2026年3月2日13时27分当天共有10条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销售记录。在检查时间段内,处方药1、酚氨咖敏片,规格:100片/瓶×1瓶/盒,国药准字H53021849,产品批号:DGA2538,生产日期2025.07.15,有效期至2027.06;2、四环素片,规格0.25g(25万单位),产品批号:2505035,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04月,以上药品在“互医师互联网医药平台”电子销售系统上显示“待审核”,但药品已销售离店。当事人执业药师(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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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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