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顺昌县埔上土丰吴良生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良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1MA304Y7013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埔上镇土丰村沙口2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顺市监处罚〔2026〕06061701号
2026年4月1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1350721002026040193346510和1350721002026040181330732的举报单,举报顺昌县埔上土丰吴良生食杂店在拼多多商城经营的网店“吴先生餐调”上销售的欣和六月鲜酱油特级酿造1.88kg蒸鱼调味料减盐30%慢酿原酿纯天然的酱油非纯天然涉及使用无法提供证明的虚假宣传相关词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日到位于福建省顺昌县埔上镇土丰村沙口26-8号的顺昌县埔上土丰吴良生食杂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的网店“吴先生餐调”是由其女儿吴晓欣负责经营管理,现场未有销售上述欣和六月鲜酱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款产品属于原酿纯天然产品的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拍照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当天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顺市监限提[2026]06040301号。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经营的网店“吴先生餐调”上销售的酱油标题为欣和六月鲜酱油特级酿造1.88kg蒸鱼调味料减盐30%慢酿原酿纯天然的酱油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从泉州谷美香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48瓶以及2026年3月6日从泉州谷美香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137瓶,共计185瓶,购进价格均为16元/瓶,共计2960元。至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对原酿纯天然字样进行删除,至整改前整改前共销售了170瓶,销售价格为25.5元/瓶,共计货值金额为4335元。该款酱油是由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产品是属于纯天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了该款产品的检验报告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特级),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了委托泉州鑫辉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欣和六月鲜广告链接的制作费用为50元的收款收据,由此认定广告费用为5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的网店“吴先生餐调”上销售的欣和六月鲜酱油特级酿造1.88kg蒸鱼调味料减盐30%慢酿原酿纯天然酱油,在商品宣传页面使用 “纯天然” 用语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其中 “纯天然” 宣传用语无国家标准依据,且与产品实际配料、生产工艺客观实情不符,易对消费者选购行为产生实质性误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一案。
-
-元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