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大驹车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红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B4E834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235号A栋-1-1层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4)辽0304民初46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立山区鑫飞电动车自行车维修行
黑龙江省大驹车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辽0304民初46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立山区鑫飞电动车自行车维修行
黑龙江省大驹车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2
(2024)辽0304民初46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立山区鑫飞电动车自行车维修行
黑龙江省大驹车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2024年7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头盔未明码标价,故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购进了1顶头盔,从2024年7月12日之日起就未明码标价,并未实际销售,每顶头盔进价25元,共计150元,当事人未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的头盔未实际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