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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康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九成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MA35FYCC6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5号B栋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州市监处罚〔2025〕18号
2025年5月9日,接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5号B栋7号门面江西康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吉安宾馆的青线椒进行抽检,后经湖南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毒死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因食品溯源涉案产品供应商为江西康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本机关遂于2025年5月22 日以涉嫌采购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案件调查过程尚未实施行政强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且社会危害性小,在综合考量违法情节的基础上,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可对其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4.4元;2、处以罚款1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10204.4元,予以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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