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鹏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3538465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兴巷5号中建群星汇4号楼010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陕01民终184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4)陕0113民初1717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刘**
西安中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9
2023-05-24
(2023)陕0502民初2615号
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1
2021-06-22
(2021)陕01民终87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1
2021-06-22
(2021)陕01民终87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2
2020-12-07
(2020)陕0113民初163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95.91元
民事案件
5
2021-01-21
2020-12-04
(2020)陕0113民初163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45.2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1-08
2020-12-07
(2020)陕0113民初16321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62.8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1-08
2020-12-07
(2020)陕0113民初16324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84.2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09
2020-07-21
(2020)陕0113民初186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郭**与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09
2020-11-10
(2020)陕01民终1309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9
2020-08-04
(2020)陕0113民初147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3﹞14-0678号
接到群众投诉,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金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3年6月29日向该物业公司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TKD20234368-127、TKD20233904-089)显示:该公司的4-西、5-西南、5-西北、3-1-东、6-1-东、6-1-西、8-2-东、8-2-西等8部电梯均因曳引轮轮槽不正常磨损,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应停止使用。随后2023年7月13日上午11:10,我局执法人员前往8号楼2单元进行检查,发现在未进行复检的情况下,该公司8号楼2单元东的电梯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物业公司立即停止所有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运行,并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14-长-第002号。2023年7月18日下午15:30,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管理的中建群星汇小区进行检查,并调取未检验合格的8部电梯运行情况的部分监控,发现在我局执法人员7月13日要求该公司停止未检验合格电梯运行后,该公司的8-2-东、5-西南、5-西北等三部电梯在2023年7月13日11:56至12:15之间仍在运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