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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天北镇大成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可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7JP9W6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天北镇1层4-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商罚字〔2026〕2号
经查,2026年4月2日,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打假工作人员协同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天北镇大成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6盒“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45克”,生产日期20250605,经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判定上述6盒“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45克”为假冒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表示上述商品是在到店送货人处进行购买,然后对上述产品进行销售,该店销售模式为批发模式,主要对村食杂店送货销售。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箱,每箱100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4月2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现场投诉,投诉人称其在蛟河市天北镇大成食品超市发现其销售的假冒王守义十三香45克产品,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人请求查处。2026年4月2日,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打假工作人员协同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天北镇大成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6盒“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45克”,生产日期20250605,经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判定上述6盒“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45克”为假冒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经批准后随即对上述假冒产品进行了扣押。2026年 月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商罚告字〔202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6盒;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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