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源恒达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JJH5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五工东路绿宝体育馆南面一层商铺M-9号(47区2丘18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9
(2024)新2301民初81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文*
新疆龙源恒达运输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1
2019-06-30
(2018)新7101执246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龙源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徐**、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市交执运政(2025)0121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2
昌州税稽罚(2024)78号
1.增值税 你公司2019年11月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物资)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5810638-05810655,金额1769911.48元,税额230088.52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并在取得发票后于当月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11月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物资支付款项2000000.00元后通过中间人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超个人银行卡1840000.00元。 2018年12月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0610323-00610340、00610542,金额1810344.91元,税额289655.09元,价税合计2100000.00元,并在取得发票后于2019年1月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12月取得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5868295-05868310,金额1598584.00元,税额207816.00元,价税合计1806400.00元,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认证申报抵扣。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加油站支付款项3900000.00元,其中通过中间人乔磊亮回流至你公司购票人王东槐个人银行卡2100000.00元,通过中间人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超个人银行卡1800000.00元,合计回流资金39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3份虚开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27559.61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2019年少缴增值税519743.61元、2020年少缴增值税207816.00元。 2.城市维护建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389244.42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09-26
3
新昌市交执运政(2024)0146号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罚款0.08万元
800.00元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22
4
新昌市交罚(2023)0576
未按时年度审验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