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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娄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AFCAN6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建设北路1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6
(2024)浙0226民初4260号
栗*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4-04-19
(2024)浙0226民初19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04
(2024)浙0226民初685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
中随(河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5
2024-04-22
(2024)浙0226民初19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268号
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于2025年5月开始使用一台型号为“BLS-6/15”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销售名为“安井丸子”的散装食品时,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经查明:前述电子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十类之规定,需强制检定产品。
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当事人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400元。
6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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