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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九鑫鞋业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CN6WR44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华北区110号、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227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男鞋(规格型号:43、44、45)经检验,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5107-2013标准要求,依据CCXZ-XS015-2025《晋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旅游鞋》,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XSC)0301)的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抽检销售不合格的男鞋,是当事人于2025年3-4月期间向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共采购56双,单价11元/双,合计616元,购进时未留存进货凭证,未向业务员索要资质证件和进货单据。该男鞋起初定价12元/双,未曾售出,2025年6月为清理库存降价至11元/双;2025年6月10日抽样时免费提供样品2双(抽样单记录销售价11元/双),后封样1双,剩余53双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存货。当事人在2025年11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张贴召回公告,但截至调查时,无消费者退回该产品及反映产品问题。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61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购买上述男鞋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票证,未查实业务人员身份,未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详细购货台帐。因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无法提供其供货方的相关详细信息,故无法在流通领域进行溯源。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男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2,予以从轻处罚。 一、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予以教育,责令当事人即日起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履行销售者法定责任。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男鞋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616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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