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春秋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初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9496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3号政协原民主楼4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2025)赣0102民初12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春秋物业有限公司
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1
(2025)赣0102民初12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春秋物业有限公司
叶**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东处罚〔2024〕2003号
你单位在在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收取商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463714.19元,在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所得为1511.13元。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构成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收取水电费的具体相关数据,该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你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结合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二编第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项:“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5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 对于你单位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结合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 年本)》第二编第八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第1款“(一)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 你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前已经向租赁商户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463714.19元,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63714.19元。 你单位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前已经向租赁商户退回违法所得的水费1511.13元,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511.13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65225.32元(肆拾陆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叁角贰分)上缴国库。
465225.32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