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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天凤糖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405MA5MFWN95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梧州市银湖北路39号1号楼地层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1
2017-08-21
(2017)桂01民初7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梧州市长洲区天凤糖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长市监处罚〔2025〕76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他人上门推销方式购进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9瓶,至被查获时未售出,进货价为110元/瓶,销售价为125元/瓶,货值2375元,违法所得0元。根据四川省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出具的《辨认意见书》,辨认结论为“综上,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进货商与进货票据,不能证明上述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天凤糖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金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闫小号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及委托情况。 2.投诉书1份、企业《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号)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证书(编号:0000124)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张宇航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辨认委托书1份、辨认意见书1份,证明本局委托辨认事实和辨认结论。 4.《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梧长市监强制〔2025〕18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扣押产品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9瓶; 2.罚款2375元。
2375.00元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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