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田玉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EJ67P27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航空港区凌霜街绿悠悦享天地3栋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航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郑州航空港区田玉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25年9月3日在郑州航空港区凌霜街绿悠悦享天地3栋3-3号被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该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卷烟共计30个品种27.3条。该局委托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涉案卷烟进行了鉴别(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ZZ-WJ2511051),涉案30个品种27.3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而移送我局。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建立进销货台账,并针对相关情况询问了当事人,证明了无进销货凭证且无电子进销货台账的建立的事实。同时,烟草局移交的案卷材料中也对当事人经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证实了未建立台账和无进销货凭证的事实,对涉嫌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做了价格鉴定。当事人提供不出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经营的违法所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价款计算。”,销售收入计算无证据支撑,综合现有调查证据,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应按照烟草专卖局查扣核定的现有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计算,即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68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371.6元。
1371.60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