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邵先明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先明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BXL4RT1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富贵华庭小区二期16号楼幢0单元000104室、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市监处罚〔2024〕10003号
龙江县邵先明中医内科诊所于2022年8月23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年10月11日办理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法定代表人:邵先明,备案编号:PDY7322023022117D2182。当事人在其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水银血压计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
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4-09-24
2
龙市监处罚﹝2024﹞317号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邵先明中医内科诊所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水银血压计,产品标准号:GB3053-93,苏械注准20152200945,器号:35431568,生产日期2022年4月12日,使用期限5年。该血压计属于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用于龙江县邵先明中医内科诊所日常诊疗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计量检定证明,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500.00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3
龙市监处罚﹝2024﹞10027号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邵先明中医内科诊所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水银血压计,产品标准号:GB3053-93,苏械注准20152200945,器号:35431568,生产日期2022年4月12日,使用期限5年。该血压计属于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用于龙江县邵先明中医内科诊所日常诊疗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计量检定证明,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邵先明中医内科诊所于2022年8月23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年10月11日办理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法定代表人:邵先明,备案编号:PDY7322023022117D2182。当事人在其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水银血压计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
罚款500.00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