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江英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玉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4MABQ5J0MX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明德路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256号
2023年9月19日,我局收到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松烟移〔2023〕第025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材料显示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23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对经营者江玉莲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流量,于2023年9月10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卷烟,当事人所经营的卷烟规格均为10包/条,其口述卷烟的进货数量、进货价、销售数量和销售价如下:
购买84mm七匹狼(软灰)1条,进价200元/条,售价22元/包,售出1包;购买84mm七匹狼(豪运)1条,进价95元/条,售价10元/包,售出3包;购买84mm七匹狼(白)2条,进价85元/条,售价9元/包,售出6包;购买84mm利群(软蓝)1条,进价175元/条,售价19元/包,售出3包;购买84mm红双喜(硬8mg)1条,进价95元/条,售价11元/包,售出3包。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卷烟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和台账等相关材料,办案人员无法查证其实际经营数量。鉴于当事人口述的销售情况与松溪县烟草专卖局调查结果相符,且销售价均高于进货价,办案人员对其口述予以采信,并以此计算违法经营额。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800元,违法所得15.5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5.5元;2.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计160元。罚没款合计175.5元。
罚款(160元)|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160.00元
福建省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