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陵川县小花烟酒副食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小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1YWY2X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潞城镇石掌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4〕138号
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当事人现场经营有“博厨”牌酱香猪蹄超过保质期食品,能够提供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3、当事人对销售给投诉人1包过期“博厨”牌酱香猪蹄的事实予以认可;4、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从陵川县李粉玲百货超市购进,共购进10 包,销售给投诉人1包,库存3包。购进价格为180元,平均每包的购进价格为18元,销售价格为每包25元,货值金额为25元*4袋=100元,因该店未保存销售记录,无法辨别上述涉案食品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一袋外还有无销售过,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5元*1袋=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页,陵市监强制【2024】70 号《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货架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对该店负责人靳小花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博厨”牌酱香猪蹄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四):该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当事人靳小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开展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靳小花签名盖章认可。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博厨”牌酱香猪蹄3包;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5元。
1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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