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赛伯乐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志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MA8W2RX80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5号2005室之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6〕49号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销售给举报人产品时,并未取得食品经营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2日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完成整改。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基本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日本进口食品,无法提供案涉进口食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违反《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物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其经营的微信服务号“赛伯乐尔”发布文章“NMN+NR”,无法提供文章中提到的“改善睡眠、降血糖、护肝明目、增强免疫力”相关功效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厦思卫医罚﹝2026﹞7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8盒、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7袋、一次性使用手术单2.5包、医用纱布敷料﹝可孚﹞7袋、医用纱布敷料﹝安其生﹞17袋、医用纱布敷料﹝维喆﹞7袋、氯化钠注射液﹝可立袋﹞100ml:0.9g2瓶、氯化钠清洗液2瓶,盐水清洗液2瓶、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12包、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2包、硅胶吸﹝氢﹞氧管1包、医用棉签8包、医用输液贴2盒、医用碘伏消毒棉片2盒、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3盒、一次性使用注射器3袋、一次性使用鼻氧管4包、医用聚乙烯膜胶带1包、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9包、一次性使用帽子5个、医用垃圾袋1包﹝已开封﹞、手提箱﹝内含医用棉签、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碘伏、消毒液﹞1个、输液架2副、止血带1盒﹝已开封﹞、医用纱布1包﹝已开封﹞、医用棉签1包﹝已开封﹞、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1包﹝未开封﹞、氯化钠注射液1瓶﹝未开封﹞、氯化钠清洗液1瓶﹝未开封﹞、omron电子血压计1台、NMN300mgvial1个、NR100mg/2mlvial1个、NMN300mg/vial﹝未开封﹞1瓶、NR100mg/vial﹝未开封﹞1瓶、NAD+500mg1瓶、日本莱乃康人体胎盘提取液注射剂6瓶;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