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N8122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花江镇孙坨子村孙坨子屯2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0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秦**
德惠市人民法院
2
2024-12-30
(2024)吉0183民初3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秦**
德惠市人民法院
3
2024-12-09
(2024)吉0183民初4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刘**
德惠市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吉0183民初3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秦**
德惠市人民法院
5
2024-11-26
(2024)吉0183民初3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秦**
德惠市人民法院
6
2024-10-28
(2024)吉0183民初3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刘**
德惠市人民法院
7
2024-09-25
(2024)吉0183民初3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焦**
德惠市人民法院
8
2024-09-25
(2024)吉0183民初3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刘*
德惠市人民法院
9
2024-09-24
(2024)吉0183民初3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
徐**
德惠市人民法院
10
2019-04-30
(2019)吉0183民初1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
姜**
德惠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7
2021-03-12
(2021)吉0183民初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17
2021-03-12
(2021)吉0183民初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3-23
2019-11-29
(2019)吉0183民初1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23
2019-08-05
(2019)吉0183民初10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3
2019-06-27
(2019)吉0183民初10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4-25
2019-03-20
(2019)吉0183民初10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松花江镇孙坨子村曲波化肥经销站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93号
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单(编号:51220100002025042990000497),举报内容为由2025年4月26日举报人在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购买的化肥是过期的,有质量问题。该店超过保质期的化肥共销售出去4袋,进价为45元/袋,销售价为50元/袋,涉案金额20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份共4页、拍摄照片2幅、调取证据4份4页、案卷办理全程录像光碟1份。 经检查、调查发现,该店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当事人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经营过期化肥的行为。2025年4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单(编号:51220100002025042990000497),举报内容为由2025年4月26日举报人在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购买的化肥是过期的,有质量问题。德惠市松花江镇曲波农资经销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序号89号,符合“货值金额五万以下”的判断标准,属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依据“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6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进行裁量。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拟对该店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上缴财政。
当否,请批示。
12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