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个旧市许静芳米线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静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1MA6NPBHU9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个旧市鄢棚八组焊料厂后面(自建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个处罚〔2026〕5号
个旧市许静芳米线加工坊于2023年11月23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粮食制品(米线、卷粉)加工及销售,持有《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YNXZF2501100349。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个旧市吴记山羊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物为“卷粉”。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YCCJ25277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个旧市吴记山羊馆提供的进货台账和资质,证明该“卷粉”的供货商为个旧市许静芳米线加工坊。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米线加工坊生产米线、卷粉,正常生产经营,仓库内堆放有缅甸杜卡白米、汉永谷坊小麦淀粉,现场未发现存放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称米由红河州碗碗香粮油有限公司购进,淀粉由蒙自卓诚粮油经营部购进,可以提供进货台账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还提供了2025年10月10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结果为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称该批不合格的“卷粉”当天就销售完,间隔时间长所以无法进行召回。该批卷粉销售价为1.4元/公斤,生产了30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共计42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案件承办人认为个旧市许静芳米线加工坊作为食品生产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当事人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应该进行严格把关。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一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共计3420元。上缴国库。 当否,请批示。
3000.00元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