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女湖区余梅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余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3MAC8M7MN3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黄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53号
2025年10月14日由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青椒,采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青椒啶虫脒实测值为0.46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已送达,现场制作有《现场笔录》,做了询问调查制作有《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为一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为零售食用农产品(鲜生蔬菜),经营场所为九龙山乡卫生院对面的街边摊位,后面住家。经营者为刘余梅,腿部残疾,有残疾人证,提供有健康体检证明。当事人称该蔬菜店之前一直是在农贸市场租的摊位上卖点蔬菜补贴家用,后来因腿脚越来越不方便不能再在农贸市场摊位站立卖菜,2023年的时候只好搬至九龙山乡卫生院对面街面摆个摊位坐着卖菜才能承受,蔬菜也是委托一起卖菜的朋友从新余水果批发市场梢带点回来零售。10月14日托朋友购进一袋青椒20斤,进价4元/斤,售价5元/斤,已销售完。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合计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测报告1份,证明所抽检的青椒不合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定及不合格青椒的来源、销售及货值金额。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青椒经抽样送检啶虫脒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00元;
合计罚没款300元。
2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