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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MAAKG86R1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街道办事处中华北路云岩广场地下车库商场负1层1号、负2层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5)黔0302民初24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黔董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遵义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2-12-23
(2022)黔0103民初158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8
(2022)黔0103民初158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30
(2025)黔0302民初24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黔董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3
(2025)黔0302民初24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黔董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116号
经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由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土豆片(烧烤味)、被抽样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5-03-20、报告编号:NO: C4F321001C4F6032245。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QB/T 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土豆片(烧烤味)(生产日期:2025年01月11日)是当事人的总部贵州星力乐品鲜活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从贵州源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处订购,生产后配送至总仓“泰兴超市配送中心”,“泰兴超市配送中心”配送至当事人处。2025年1月15日配送120包,2025年2月26日,调货15包至当事人店内。进货价7元/包,共购进135包,零售价12元/包,期间设置过促销价9.9元/包及促销价8元/包。截至检查当日,被我局现场扣押73包(标价8元/包),共计销售61包,领用1包。当事人提供进销存记录,销售金额合计583.4元。综上,违法所得为583.4元,货值金额为1175.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查验义务有关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制度。 以上事实共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产品经抽检不合格事实及相关文书送达证明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营业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五):进货查验有关资料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六):进销货有关资料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销售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之情况。 证据(八):商品领用单1份。证明当事人领用1包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召回通知书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进货查验台账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格证明、证明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源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的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云市监处罚﹝2023﹞16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1日向福州海日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2瓶喜平本酿造300ml,销售11瓶,报损1瓶,进价47元/瓶,售价90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990元。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中文标签所示为2018年7月25日,外文标签生产日期所示为2018年9月,因生产制造公司外文标签粘贴错误,致中外文标签生产日期不一致,涉案产品实际生产日期应为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未准确标明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单及附件1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未摆放涉案产品“喜平本酿造300ml”。 证据(四):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MAAKG86R1L)、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201030365199,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2日)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供货商福州海日新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5MA2YM6WW3R),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1050024376 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证据(六):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1日从福州海日新贸易有限公司购入涉案产品12瓶,进货单价47元/瓶。 证据(七):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涉案产品进销明细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1日向福州海日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12瓶,进价47元/瓶,售价90元/瓶,销售了11瓶,报损1瓶。 证据(八):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件1份共7页,证明当涉案产品合格且来源合法。 证据(九):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共2页,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涉案产品为日本进口,中文标签是供货商依据生产制造公司提供的原产地证等材料所显示制作。 证据(十):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关于“喜平清酒标签不符合经营规范整改报告”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进行整改。 证据(十一):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关于星力超市中华店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 证据(十二):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龙雪、钱明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法人委托龙雪、钱明莲两位为被委托人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准确标明生产日期食品的相关事宜。 证据(十三):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生产制造平喜酒造株式会社的资质证明1份,证明其具有经营资质。 证据(十四):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平喜酒造株式会社出具的中日双语《喜平本醸造300ml製造日説明書》情况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2018年7月25日生产制造的喜平本酿造300ml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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