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振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7MTNQM6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42号
经查明,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2023年04月06日在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22盒,至2023年07月25日期间销售了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8盒,货值金额28.00元。剩余14盒在2023年8月10日被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 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购进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一份共2页,证明 案件移送情况。 2.案件移送函携带的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 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3.案件移送函携带的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4.案件移送函携带的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5.案件移送函携带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两份,共5页证明 药品检验情况。 6.案件移送函携带的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吉林九紫峰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等共7页 证明 索证索票情况。 7.案件移送函携带的案情简介一份 证明 案情情况。 8.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9.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10.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11.法定代表人韩振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韩振春的身份。 12.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单、进货发票各一份,证明 林甸县平价鸿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13.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材料等共10页,证明 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14、黑龙江省华源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召回书、黑龙江省华源利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退货单各一份,证明剩余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被供货企业召回情况。 15、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各一份共1张 证明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进货验收和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建议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