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2MA2FUG4W9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天办罚决字〔2025〕第000028号
经查实,2025年04月02日10时52分,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至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附近,发现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展示甘蔗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发放了常综执(天马)责改通字〔2025〕第0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5年04月03日10时08分,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仍在将甘蔗摆放在店外进行展示。现场具体情况: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在上述地址门斜前方摆放甘蔗,共占地面积:0.6×0.8=0.48㎡。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2025-04-27
2
常天办罚决字〔2024〕第000061号
经查实,2024年07月03日15时40分,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执法巡查至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发现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在门店周边摆放大量水果,涉嫌沿街的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发放了衢常(天马)责改通字〔2024〕第0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4年07月05日,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仍将大量水果摆放在门店外。现场具体情况: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在上述地址门斜前方摆放水果,共占地面积:5×1+3×0.8=7.4㎡。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2024-08-27
3
常天办罚决字〔2024〕第000026号
2024年04月15日15时32分,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执法巡查至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发现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有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甘蔗和纸壳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发放了衢常(天马)责改通字〔2024〕第0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4年04月16日,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在店外经营。现场具体情况:店面外人行道摆放纸壳箱;该纸壳箱长约1.5米,宽约1.8米,占人行道面积为2.7平方米。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520.00)
520.00元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2024-05-09
4
常天办罚决字〔2024〕第000019号
2024年04月01日10时27分,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执法巡查至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发现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涉嫌沿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销售水果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发放了衢常(天马)责改通字〔2024〕第00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立即整改。经查实,2024年04月03日15时36分,天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90号对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涉嫌店外经营销售水果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在店外经营。现场具体情况: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在上述地址门旁两侧摆放水果。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
230.00元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2024-04-29
5
常天办罚决字〔2023〕第000040号
2023年7月8日,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
2023年7月7日其在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购买了一包卫龙
辣条,发现已过期。2023年7月11日,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两包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保质期120天。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扣押,于2023年8月10日对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的受委托人李欢欢进行调查询问,于2023年8月17日将案件已送至我单位。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于2023年8月24日对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的受委托人李欢欢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实,常山县东门农产品商行(经营者:胡荷英)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过期食品(大面筋),已出售1包,售价3.5元,成本价2.3元,获利1.2元,已被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2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小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贰角(¥1.20);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过期食品
3100.00元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