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贵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国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4MAE2KEJG3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兔街镇兔街村民委员会兔街集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应急罚﹝2025﹞2号
2025年1月22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和兔街镇政府,开展2024年第四季度全县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复查时,发现南华贵业商贸有限公司(超市)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231箱(件、盘、个、根)。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兔综现记〔2025〕1号,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且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二.南华贵业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内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超市)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事实;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兔政综先保通〔2025〕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兔政执先保处〔2025〕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事实;证据四.《案件移交书》兔综执移〔2025〕1号,证明: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资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五.《扣押决定书》(南)应急查扣〔2025〕13号、《扣押处理决定书》(南)应急查扣处〔2025〕13号、《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第13号,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事实;证据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梅《询问笔录》1份、负责人周贵章《询问笔录》2份、销售员周应文《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七.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国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周贵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及经营主体人身份情况。
2025年1月22日,南华县应急管理局和兔街镇政府,开展2024年第四季度全县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复查时,发现南华贵业商贸有限公司(超市)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231箱(件、盘、个、根)。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兔综现记〔2025〕1号,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且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二.南华贵业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内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超市)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事实;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兔政综先保通〔2025〕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兔政执先保处〔2025〕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事实;证据四.《案件移交书》兔综执移〔2025〕1号,证明: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资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五.《扣押决定书》(南)应急查扣〔2025〕13号、《扣押处理决定书》(南)应急查扣处〔2025〕13号、《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第13号,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事实;证据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梅《询问笔录》1份、负责人周贵章《询问笔录》2份、销售员周应文《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七.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国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周贵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及经营主体人身份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兔综现记〔2025〕1号,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且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二.南华贵业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内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超市)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事实;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兔政综先保通〔2025〕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兔政执先保处〔2025〕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事实;证据四.《案件移交书》兔综执移〔2025〕1号,证明: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资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证据五.《扣押决定书》(南)应急查扣〔2025〕13号、《扣押处理决定书》(南)应急查扣处〔2025〕13号、《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第13号,证明:该公司(超市)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事实;证据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梅《询问笔录》1份、负责人周贵章《询问笔录》2份、销售员周应文《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七.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国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周贵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及经营主体人身份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5000.00元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