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雪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798194114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嘉苑大厦2单元16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6
(2022)新2201民初246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孙**,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0
(2025)新2201民5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贾**
孙远方;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焦恩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0
(2024)新2201民初2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14-07-23
(2014)哈中民二终字第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地区汇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4-05-10
买卖合同
夏**
刘**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4-04-12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龚从高
刘**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4-04-12
买卖合同纠纷
宋慧经、韩大方
韩**,刘**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2-10-24
(2012)哈中民一终字第340、34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2-06-02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龚从高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9
2012-03-07
担保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
方**
开庭传票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18
2018-11-23
(2018)兵民申4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05
2018-02-07
(2018)兵12民终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6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0-25
2017-09-14
(2017)兵1202民初54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侯**与被告河南迪飞特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王**、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63146.60元
民事案件
4
2015-01-30
2015-01-30
(2015)哈民初字第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与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亚欧大陆桥机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8-20
2014-08-20
(2014)哈中民二终字第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刘**、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有限责任责任公司、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哈密营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4-07-07
2014-07-07
(2014)哈中民二终字第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密地区汇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27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2018年,你公司受让了王某磊非法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7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400257.42元,税额合计20012.85元,价税合计420270.27元,其中:列入2018年工程成本414268.34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税前扣除;3000元未列入工程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顺兴劳务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转出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1.93元。
2022年5月,你公司对2018年2月、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转出2018年2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930.50元,转出2018年3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71.43元,并补缴增值税3001.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13元,教育费附加90.05元,地方教育附加60.0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记账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交易明细打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应当知道并受让了王某磊非法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7份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完税证明,证实你公司已更正增值税申报表,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应当知道并受让了王占磊非法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7份增值税发票,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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