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御虹轩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曦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5RT5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436号901房自编910房之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338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436号901房自编910房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两瓶“山崎12年单一麦芽威士忌”蒸馏酒(净含量:700ml,酒精度:43%vol,生产日期:2021年3月24日),并于2022年10月8日销售给广州卓美亚酒店。经证实,上述蒸馏酒中文标签非其标签所示的经销商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印制。经查证,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蒸馏酒2瓶,销售价为2330元/瓶,涉案货值金额为4660元,违法所得46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材料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243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酒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百陆拾元整(¥4,660.00);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玖仟陆佰陆拾元整(¥9,660.00)。
5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