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裕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MABWRR541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13号世博花苑B区54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肃)应急罚﹝2025﹞WH-1号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酒泉裕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施工场所(肃州区银星景苑西侧原酒泉市银鑫纸业)北侧简易工房存放柴油3桶(约2.7吨),周围未张贴警示标志,未设置消防器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酒泉裕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肃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