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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荣客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伊雅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QJ1410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中联小区西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乌拉特中旗荣客超市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1)烤土豆3袋,每袋净含量36克,销售价每袋1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6日,保质期9个月。(2)素鸡翅1袋,净含量150克,销售价每袋4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3)素虾米蛋7袋,销售价每袋0.5元,生产日期:2025年5月11日,保质期6个月。(4)素虾鱼蛋16袋,净含量18克,销售价每袋0.5元,生产日期2025年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以上食品货值金额为18.5元,经营者未提供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和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和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5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
乌中市监处罚〔2025〕192号
2025年7月2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镇中联小区西门的乌拉特中旗荣客门市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乌拉特中旗荣客门市当事人销售的各种方便面有“桶装红烧牛肉面7桶、袋装老坛酸菜面10袋”等各种方便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陈述自己从购进各种方便面至今一直没有标明价格,造成各种方便面没有标价签的现象。因为当事人经营的许可项目也不多,当事人在销售各种方便面过程中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法所得计算。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各种方便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3
乌中市监处罚〔2025〕39号
经查,2025年2月10日15时17分,乌拉特中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鲁喜、臧祥徽在乌拉特中旗荣客门市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卷烟:南京(十二钗薄荷)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贰条、兰州(细支珍品)贰条、南京(炫赫门)贰条、云烟(细支云龙)叁条、云烟(小熊猫家园)叁条、兰州(黑中支)叁条、七匹狼(纯境)叁条、云烟(紫)肆条,共计玖个品种,总计贰拾伍条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全部合格。该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5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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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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