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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梅溪伯惠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2B3J7L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梅墅南路6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38号
2023年12月4日,被处罚人安吉梅溪伯惠超市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梅墅南路***号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和山药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4.98元(叁拾肆元玖角捌分);2.罚款1000元(壹仟元)。综上,罚没款共计1034.98元(壹仟零叁拾肆元玖角捌分),上缴国库。
1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2
安市监处罚〔2023〕672号
经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安吉梅溪伯惠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抽样基数为5千克,抽样数量为3.22千克(其中备样数量是1.6千克)。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L2306026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具体的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7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安吉梅溪伯惠超市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接收并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涉案豇豆由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从长兴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邵某处进购,共进购12斤,每斤4.2元,进货付款50元。上述豇豆销售价为每斤4.98元,除了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检的6.22斤豇豆(其中备样数量是3斤),其余豇豆当事人已销售完毕。上述豇豆货值为59.76元,违法所得为9.76元。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据当事人陈述,其自进购受检批次豇豆以来并未自行添加农药,在得知该批次豇豆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都是零散客户购买,也未能召回不合格豇豆。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和进货单位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6元(玖元柒角陆分);2.罚款500元(伍佰元)。
5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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