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刘家镇少芬早餐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少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BX83LK6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刘家镇刘家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465号
经查,榆树市刘家镇少芬早餐小吃部,负责人李少芬,经营面积53平,从业人员2人,于2022年8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未经营,位于榆树市刘家镇刘家街道,于2024年5月20日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计营业8天,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案发,当事人营业额合计230元,共计违法所得230元。
2024年5月23日,我所接到吉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220100002024052300000001),李加琪实名举报,2024年5月23日,在榆树市刘家镇苕芬早餐小吃铺购买包子时发现包子内有苍蝇,商家卫生不合格,要求相关部门调查。5月27日,五棵树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达该店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23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