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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油水上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京晶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562709900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五丈港港区加油站(鄂油169号加油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空市监处罚〔2026〕431号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投资人为王京晶,经营范围为零售:柴油、燃料油、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详情见营业执照)。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计量器具日常检查时,发现现场在用的两块压力表,其中1块抗震压力表超过检定周期,另1块压力表现场未提供检定证书。 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投资人王京晶向本局提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说明证明检查现场在用的两块压力表属于同批购进同批送检,自2025年7月5日到期后,当事人并未按时按规将两块超期未检的压力表备案送检。直至检查人员检查时,上述两块压力表均处于超期未检状态;当事人投资人王京晶提交的整改材料证明其已更换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压力表(①出厂编号为HY746601003021的抗震压力表已更换成了出厂编号为HC71562187932的经强制检定合格的抗震压力表;②出厂编号为19120368的压力表已更换成了出厂编号为12009的经强制检定合格压力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临空经济区分局
2026-07-16
2
鄂州市监处罚〔2024〕217号
经查,当事人(鄂油水上加油站)成立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当事人现经营者王京晶于2022年8月转接经营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所使用1个椭圆齿轮流量计主要用于给其他船舶船用柴油加油计量的贸易结算,2块压力表主要用于安全防护。上述计量器具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应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但自2022年8月至今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属于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3
鄂鄂交综港长罚﹝2024﹞第00002号
2024年2月1日10时15分,交通执法人员在对鄂州市鄂油水上加油站进行安全行政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鄂油趸169号油趸船配电柜绝缘表报警器失效。该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
罚款10000
10000.00元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