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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西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加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81MA38WE8K7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浯口镇西桥村3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乐市监处罚﹝2026﹞152号
经查明:2026年3月19日,接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对乐平市西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豆豉1瓶,辣椒粉1瓶(已用1/3)均无任何标签标识,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截至2026年4月7日,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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