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强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运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MA79F6PR6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B道路西侧10号院10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40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巴税稽协〔2025〕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了巴彦淖尔市蒙翼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73,893.80元、税额合计61,606.20元、价税共计535,5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以上5份发票已被巴彦淖尔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
你单位与韩姓(姓名不详)业务员发生购销业务,未与巴彦淖尔市蒙翼化工有限公司的人员联系过,未与巴彦淖尔市蒙翼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实际经营业务不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发票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份发票复印件、你单位记账凭证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具体情况。
证据3:你单位与巴彦淖尔市蒙翼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转账记录,你单位与喀什疆涂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销售业务真实。
(二)增值税及附加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销售商品适用13%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的规定,你单位位于县城,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税率,并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与韩姓(姓名不详)业务员发生购销业务,通过韩姓业务员取得的巴彦淖尔市蒙翼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