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到家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小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BYDT710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湖科技园配套住宅B1项目G5栋105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3﹞13号
经查: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在吉林省吉诚和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顶尖”电子秤(型号:0S2X;序号:0S27120310253;制造厂家: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该电子秤有计量、计价功能,并于2023年3月10日,开始在店内使用该电子秤进行秤重、计价,电子秤未进行计量检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鲜到家生鲜超市购物小票(RT000623031150540)及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2023年3月11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小生菜:0.388kg,单价:6.98元/kg,小计:2.71元;小苦苣:0.138kg,单价:4.98元/kg,小计:0.69元;小香菜:0.182kg,单价:13.98元/kg,小计2.54元;小茼蒿:0.294kg,单价:5.38元/kg,小计:1.58元; 散金针菇:0.468kg,单价:7.98元/kg,小计:3.73元;散白玉菇:0.230kg,单价:9.98元/kg,小计2.30元;上述商品共应付:13.55元,自动抹零:-0.05元,微信支付(实际支付):13.60元。其中小生菜、小苦苣、散白玉菇的小计价格和微信支付价格均按“四舍五入”收取,且未告知消费者相关收费项目,收取了未标明的费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四舍五入”计价方式是电子秤系统设定,截止至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共计量、计价4065笔,因商品结算方式不同,无法计算现金支付部分获利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所销售的所有商品均已明码标价。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将收银系统设置由“四舍五入”改为“实际收取”,并在店内张贴了退费公告,告知消费者可在公告发布十个工作日内,退取多收价款,截止目前,未有消费者到店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影响并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05元;
2、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200元;
3、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罚款500元;
4、没款合计700.05元。
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