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静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DGD0L85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6号锂电新能源产品交易中心3-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2月4日本局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案管科案件线索移送,内容显示:2026年2月4日上午接市局网监科转来《案件线索移交单》(宜市市监交网监科[ 202601]号),称其于2026年2月2日通过第三方技术监测获得网上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电子取证材料,2025年3月1日宜春中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企业账号“捷途汽车-宜春4S店”发布的宣传视频内容标注有“不是路虎买不起,而是旅行者更有性价比“字样,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6号锂电新能源产品交易中心3-107。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第四条【裁量基准】第(一)项“广告主存在本法条所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1.有上述一项违法行为,或者广告费用不足三万元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