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军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K3281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1862号颐和花园二期23#楼1层1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新0103民初135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沙依巴克区赣江街合越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新0103民初98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万科(新疆)企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0
(2025)新0103民初98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万科(新疆)企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1
(2024)新0103民初216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奥格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新)城执罚决(2025)第A-046号
2025 年9月3日16时,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苏国龙驾驶新AE5153车在乌鲁木齐市城北大道拉运散装货物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
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处予壹仟伍佰元(1500元)罚款的一般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元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9-11
2
高(新)城执罚决(2025)第A-047号
2025 年9月3日17时,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马荣海驾驶新AE1305车在乌鲁木齐市城北大道拉运散装货物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
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处予壹仟伍佰元(1500元)罚款的一般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元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9-11
3
新乌米交执运罚普(2024)0873号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责令乌鲁木齐市博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停产停业5天
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4
新乌米交执运罚普(2024)0474号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9
5
新乌米交执运罚普(2023)0666号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
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7
6
乌税稽罚(2023)116号
(一)增值税你公司于2019年4月-6月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合计金额1,974,867.31元,合计税额256,732.69元,价税合计2,231,600.00元,品名:柴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当月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相应进项税款。2019年8-12月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合计金额1,548,672.63元,合计税额201,327.37元,价税合计1,750,000.00元,品名:柴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于取得当月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相应进项税款。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的业务员吕栋签订购买加油卡合同,主要用于土石方施工现场车辆加油,甲方要求抢进度,需要大量渣土车,为保证工期,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便找到吕栋退回部分加油卡捣出资金至他本人和马继玲(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当事人股东)个人银行卡,马军和马继玲收到款项用于支付大车租赁费以及垃圾场排土费。你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形成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及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4-12月期间应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458,060.06元。因你公司2021年11月3日自行在主管税务机关更正2019年4-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38,053.05元,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20,007.01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因以上原因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适用7%的税率(2020年4月公司搬至米东区),你公司应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合计32,064.2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45062.13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