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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山海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福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4312875375M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辉渠镇辉渠村西南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丘市监处罚〔2025〕109号
当事人:潍坊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12875375M,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辉渠镇辉渠村西南角,经营范围包括速冻食品生产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78401847,法定代表人:郑福全,身份证号:370784198301102031,联系电话:13792650007。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4月13日,接投诉举报反映潍坊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拉丝芝士棒”食品的配料表中标注有红曲红,请求我局查处。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位于安丘市辉渠镇辉渠村西南角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拉丝芝士棒食品,原辅料库中未发现红曲红原料,就举报事项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曾经生产过规格为800g/包的拉丝芝士棒,但是生产过程中未使用红曲红,食品标签配料中之所以出现红曲红,是因为该食品标签是以其他食品的标签样板修正制作而来,但因工作疏忽未对样板上原有的红曲红配料进行删除,导致配料表出现错误。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标签情况说明和生产销售记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知举报人提交被举报食品的实物至我局以供查验,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在此期间,我局于2025年4月19日收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生产的另一食品盈多骨肉相恋的配料表中标注“胸软骨”,未具体说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执法人员一同并案查处。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对骨肉相恋食品予以检查,但现场未发现该食品,当事人表示曾经生产过规格为900g/包的骨肉相恋,但目前停产。针对移送函反映的胸软骨配料标注情况,当事人供述该胸软骨实际为鸭胸软骨,标签上标注胸软骨是因为对标签标注具体规定了解不清导致的。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鸭胸软骨进货查验记录、检验合格报告、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资料。 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制作预包装食品拉丝芝士棒的食品标签过程中,未对配料标识进行严格把关,在实际未使用红曲红配料的情况下,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出现红曲红,该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拉丝芝士棒5箱(0.8kg×9包),货值325元,违法所得325元,无需要没收的违法产品。 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骨肉相恋过程中,其配料表中标注主要配料有鸡肉和胸软骨,但该胸软骨配料未体现其所属动物属性,实际为鸭软骨,与另一主要配料鸡肉的动物来源不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和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骨肉相连5箱(0.9kg×10包),货值35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无需要没收的违法产品。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场所内的实际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自述情况。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明“胸软骨”原料的具体性质情况和涉案物品的具体经营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拉丝芝士棒食品的标签说明,证明该食品标签存在的相关问题。 6.食品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品的食品安全检测合格情况。 7.举报件、协查函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伍元)。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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