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嵊山新岛冷冻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剑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2205280633X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嵊泗县嵊山镇交通路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3﹞17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嵊泗县嵊山新岛冷冻厂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无法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任命书,未制定《<spanclass="cbz">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span>》、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和机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通报批评的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通报批评的处罚。
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