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朱 | 注册资本:19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769782312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红门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赣0732民初75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6)赣0732民初19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6-01-28
(2026)赣0732民初8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6-01-26
(2026)赣0732民初19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5-08-21
(2024)赣0732民初245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林*,易**,林**,林**,谢**
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5-06-26
(2025)赣0732民初293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刘**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5-03-27
(2025)赣07民终86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刘**,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2-19
(2024)赣0732民初245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欧**
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9
2025-02-11
(2024)赣0732民初245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欧**
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18
(2024)赣0732民初246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曾**
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1-09-23
(2021)赣0732民初198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刘*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046.58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27
2019-09-11
(2019)赣0732民初205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万*与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178.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4-29
2019-03-11
(2019)赣0732民初52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邱**与叶**、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19395.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共计812311.53元,其中医保基金统筹部分金额675705.56元,个人自费部分金额136605.97元。截止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已将医保基金统筹部分金额675705.56元全部退还完毕;个人自费部分金额已完成清退121615.87元,剩余14990.1元因患者个人信息缺失或错误而无法退回。
限七日内将未清退的多收价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玖拾元壹角(¥14990.1)退还给缴费人,逾期未退部分予以没收
14990.1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赣兴医保处字﹝2025﹞第6号
2025年10月20日,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兴国分中心对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分局作进一步处理。兴国分中心进行了复核。经查,发现该院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涉嫌存在超量开药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由兴国分中心对反馈的问题下发了《稽核检查意见书》,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已追回到位。兴国分中心按稽核相关程序处理后,于2025年11月21日提请本分局进行立案查处。
1.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1814.69元(已于2025年11月19日按稽核相关程序退回到位);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0.9倍的行政罚款10633.22元。
10633.22元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兴国分局
2025-12-31
3
兴市监处罚﹝2025﹞276号
经查,(1)《赣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Ⅱ》的规定“心电图检查(心电监测)的费用包含‘一次性使用电极片’的费用”。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病人产妇心电图检查(心电监测)费用时另外又收取“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以0.9元/片/次的标准,收取106387片/次,共多收取费用95748.3元。(2)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赣医保发〔2019〕2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2月25日零时起,全面取消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按采购成本(12元/片)加收5元/片,即17元/片的标准加价收取胶片费用,收取10636片/次,共收取费用180812元,多收费用53180元。(3)《赣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Ⅱ》的规定“疾病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扩大项目收取患者“疾病健康教育”费,以1元/人次的标准,收取1189次,多收取费用1189.00元;“建立健康档案”费,以3元/次/本的标准,收取1210次,多收取费用3630.00元,两项共计多收费4819.00元。 以上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用、加价收取胶片费用和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疾病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费用中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用兴国县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中已退回10053.79元,胶片费用在兴国县2024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中已退回17805元,在2024年3月已经因为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疾病健康教育(570元)、建立健康档案费用(3336元)受到行政处罚。故当事人实际多收取费用121982.51元,价格违法所得121982.51元。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对检查时限内检查时限内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用、加价收取胶片费用和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疾病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费用情况的认定;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时限内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用、加价收取胶片费用和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疾病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费用情况的进一步认定; 4、当事人提供的2023-2024年度兴国第二医院住院病员费用汇总清单11份,证明当事人在该年度的实际收取上述费用标准的具体记录; 5、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2024年兴国县第二医院收费项目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的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用、加价收取胶片费用和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疾病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费用的收费次数、标准及总金额; 6.当事人提供的兴国县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及相关退费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兴国县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中已退回多收的一次性使用电极片费用10053.79元; 7.当事人提供的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兴国分中心稽核检查告知书(赣兴医保稽告字[2024]23号)、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兴国分中心稽核检查意见书(赣兴医保稽意字[2024]23号)及相关退费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兴国县2024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中已退回多收取胶片费用17805元; 8.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监价罚决〔2023〕22号)及相关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3月1日已因在2023年1-11月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疾病健康教育(570元)、建立健康档案费用(3336元)受到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贰元五角壹分(¥121982.51元); 二、处以罚款陆万玖佰玖拾壹元(¥60991元)。
60991.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4
赣兴医保处字﹝2025﹞第1号
2025年7月8日至7月18日,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片区综合监管组对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分局作进一步处理。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兴国分中心进行了复核。经查,发现该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项目、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挂床住院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兴国分中心于2025年8月19日对该院下发了《稽核检查意见书》,并于2025年9月18日提请本分局进行行政处理。
1.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440892.79元(于2025年7月28日退回7697.92元,2025年10月10日抵扣2433194.87元);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2倍的行政罚款2929071.34元。
2929071.34元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兴国分局
2025-11-10
5
赣兴医保处字﹝2024﹞第10号
2023年10月18日,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组对兴国县第二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分局作进一步处理。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兴国分中心进行了复核,经查,发现该院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存在串换项目、过度检查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并于2024年8月20日提请本分局进行行政处理。
1.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12631.77元(已于2023年12月21日按稽核相关程序退回到位);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12631.77元。
212631.77元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兴国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