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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悦享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云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D8XG87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元堡乡元堡村集贸市场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4〕23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上述梅花蛋糕是2024年4月20在重庆市冉记食品厂购进的,购进单价是75.00元/件,一件有10小盒,购进了1件,购进金额为75.00元;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上述老麻饼也是2024年4月20在重庆市冉记食品厂购进的,购进单价是75.00元/件,一件有10小盒,购进了1件,购进金额为75.00元;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当事人2024年4月29日购进,购进数量为一件,规格为21斤/件,购进单价为65.00元/件,购进金额为65.00元。销售情况为:上述梅花蛋糕于2024年5月8日作为样品销售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8小盒,并于当天销售了剩下的2小盒,销售单价是10.00元/盒,共计销售金额为100.00元,货值金额为100.00元;上述老麻饼于2024年5月8日作为样品销售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8小盒,并于当天销售了剩下的2小盒,销售单价是10.00元/盒,共计销售金额为100.00元,货值金额为100.00元;上述香蕉于2024年5月8日作为样品销售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10.24斤,并于当天销售了剩下的10.76斤,销售单价3元/斤, 共计销售金额为63.00元,货值金额为63.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梅花蛋糕、老麻饼,香蕉的货值金额为263.00元,违法所得为263.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梅花蛋糕、老麻饼,香蕉时未索取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未查验供应商资质资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3.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1826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63.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263.00元。
18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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