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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晶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053182987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3巷115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5)新0109民初1042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谭*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1-06-16
(2021)新01民终27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
严**,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16
(2021)新01民终27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2-28
(2020)新0105民初7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
新疆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0-12-28
(2020)新0105民初7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
严**,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20-11-13
(2019)新0109民初69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
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7
2020-11-12
(2019)新0109民初69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
郭*
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5
2021-06-24
(2021)新01民终27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与严**、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5
2021-01-08
(2020)新0105民初7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与严**、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6
2020-03-28
(2019)新0105民初30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涂**、严**、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8
2019-07-23
(2019)新0109执1344号之一
其他案由
拜**、常**、杜**、拜**、拜**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豫皖杨帆钢管营销部、独山子区德通货运信息服务中心、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6-20
2019-05-24
(2019)新0109民初1289号
张**与肖*、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0109.47元
民事案件
6
2018-10-25
2018-07-26
(2017)新0109民初402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拜**、常**等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豫皖扬帆钢管销售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057.19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18
2018-07-16
(2018)新民申744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黄**与赵*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2-24
2018-01-03
(2017)新01民终4072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黄**与赵*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09-14
2017-08-11
(2016)新0109民初1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和市场内商户签订《房屋(摊位)租赁及物业管理、采暖合同》、《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经营商户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书》,出租生产经营场所并全面负责对新疆华凌市场进出口基地的经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商户管理、环境卫生、市场秩序和生产安全等工作。 2025年3月13日,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5〕执1号),要求当事人对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商户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5年4月20日,我局召开“关于华凌进出口基地场内叉车规范使用的安全告诫会议”对当事人进行告诫,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限期5日内改正(详见:关于华凌进出口基地场内叉车规范使用的安全告诫书)。 当事人出租生产经营场所时未认真查验新疆焊驰威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兴旺铁件加工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鲲鹏消防器材销售处、乌鲁木齐精宝恒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御博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达金属制品经销部、新疆雄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承租单位(以上单位已另案处理)是否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是否持有相应资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对发现的特种设备(叉车)安全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致使新疆雄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焊驰威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兴旺铁件加工部等多家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的行为。 当事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特种设备(叉车)场内安全使用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过程中收取的生产经营场所租赁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不是涉嫌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属于没有违法所得。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负责人姚晶海(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0102**********37、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福路北三巷5号1号楼2单元501号)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负有新疆华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当事人出租生产经营场所和统一协调,管理,检查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应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罚款160000元。 2.对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材进出口基地负责人姚晶海罚款20000元。
180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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