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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志启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565580997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谌家矶街道解放大道29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鄂0102民初9488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更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2-09-13
(2022)鄂0103民初82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x**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2-09-13
(2022)鄂0103民初82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梅*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2
(2022)鄂0103民初82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梅*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6
合同纠纷
张**
张**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9-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6-2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李**,武汉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咏堂,武汉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仕赟,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汪涛,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18-05-15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蔡*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30
2021-03-05
(2021)鄂01民终42号
合同纠纷
陈*、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0
2020-12-23
(2020)鄂01民终10011号
合同纠纷
张**、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4
2020-09-08
(2020)鄂0103民初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魏**、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7574.53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02
2020-06-09
(2020)鄂民申11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桂**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5
2019-12-12
(2019)鄂0102财保628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武汉欧泰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973760.95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9
2018-11-24
(2018)鄂0102民初9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汪**、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3
2018-11-24
(2018)鄂0102民初9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汪**、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23
2018-07-04
(2018)鄂0102民初59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蔡*与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5〕141号
2025年9月10日我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运营的“幸福湾”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的方式对外宣传幸福湾星语项目,文章中包含以下内容:“这里不仅是自然生活的载体,更是都市便捷的枢纽双地铁,紧邻地铁1号线藤子岗站、21号线幸福湾站,一站直达龙湖天街,约15分钟畅达武汉天地商圈,潮流与烟火气无缝切换”宣传楼盘交通配套设施。2025年9月24日,本执法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长市监责改【2025】02-026)。经查,“幸福湾”公众号的微信号为XFW-WH,认证主体是当事人,该公众号由当事人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营,发布的文章费用为672元,当事人单位有专人对文章进行审核。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整改复查验收通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1076元的行政处罚。
1076.00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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