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市叠彩区金有厨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乔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3MAA7RE656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39号百业乌石物流配送中心7栋商业楼1、2-24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叠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39号百业乌石物流配送中心7栋商业楼1、2-24号门面的桂林市叠彩区金有厨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3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正在售卖。其中1台为“中餐燃气炒菜灶”(型号SZCY9.0-C;执行标准GB-35848-2018;生产厂家为佛山市灶神科技有限公司),燃气管路接口为非螺纹口;另外2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无铭牌标识,无厂家、厂址、规格型号等信息,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管路接口为非螺纹口。执法人员当场将涉案产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叠市监强制〔2025〕2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桂叠市监强制单〔2025〕2号)文书。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4年进货了3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现金结算购入,未留存进货凭证。其中“中餐燃气炒菜灶”进货价为25元/台,销售价格为35元/台;另外2台无铭牌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小尺寸的进货价为25元/台,销售价格为35元/台,大尺寸的进货价为35元/台,销售价格为45元/台。以上产品均未售出,店铺内无同类同款产品库存。货值金额11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中餐燃气炒菜灶”,执行标准为《GB 35848-2018》,燃气进气管路接口为非螺纹口,不符合《GB 35848-2018》标准5.2.2.2 条款“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应采用管螺纹连接”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2台无铭牌灶具,从外观造型性能以及当事人自述中,可以肉眼判断其符合《GB 35848-2018》4.1条款中对“炒灶类”的分类的情形,属于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上述2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无铭牌标识,不符合《GB 35848-2018》标准8.1.1条款“每台燃具在主体可视部位施加牢固、耐用、能永久保留的铭牌,如丝网印刷、激光打印或铆固方式”。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标准5.2.1.13条款“燃具的燃烧单元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燃具不应设置有使熄火保护功能失效的装置”的规定。燃气进气管路接口为非螺纹口,不符合《GB 35848-2018》标准5.2.2.2条款“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应采用管螺纹连接”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1台不符合《GB 35848-2018》标准5.2.2.2条款的“中餐燃气炒菜灶”;销售另外2台不符合《GB 35848-2018》标准8.1.1条款、5.2.2.2条款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商用燃气燃烧器具3台; 2.罚款264.5元。
1.没收商用燃气燃烧器具3台; 2.罚款264.5元。
264.50元
叠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桂叠市监罚﹝2023﹞A96号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3台。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处罚款300元。
300.00元
桂林市叠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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