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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新然首饰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BPY1MF0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奔马商业街2号楼101铺( 自主申报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45号
当事人因七夕来临,为了店内首饰预热,所以决定进行促销,指定计价黄金类爆款,每克减50元;计价黄金类整单克重<20g,每克减25元;整单克重≥20g,每克减40元;指定钻石类单颗主石<30份,9折单颗主石≥30份,8折;指定定价类92折;指定钻石A,U,FA.FU.ARA.JA.XQA.GQA。不参与折扣活动 定价类:周大福故宫、传福、玥(LUNA)、HOF指定款;计价类:金条金章加08F类、58F类、30F类及IF类的促销活动,为避免类似的买卖纠纷发生,我于2024年7月29日从广告公司制作了关于8.1-8.11促销的宣传海报,宣传海报最底端写着“以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贴在店内的醒目处,用以告知购买商品的顾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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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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