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冉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X1E7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浙0212民初1277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彭**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1
(2024)浙0212民初1307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宁波北仑臻宏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富铭机械有限公司,罗**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3
(2024)浙0212执176号
民事执行
宁波宏鸣木材有限公司
郭**,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1
(2024)浙0212民初1910号
合同纠纷
南昌吉利佳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郭**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6
(2022)浙0212民诉前调21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宏鸣木材有限公司
郭**,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2-12-01
葛**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22-11-28
(2022)浙0212民初14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冉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郭**,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8
2022-11-28
(2022)苏0583民初14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9
2022-10-17
(2022)浙0212民诉前调15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顺驰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21
(2022)苏0583民初14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09
(2022)苏0583民初14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14
2024-04-23
(2024)浙0203民初2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鲁克坩埚有限公司、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4-01
2024-03-18
(2024)浙0212民初1910号
合同纠纷
南昌吉利佳实业有限公司、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262.82元
民事案件
3
2024-03-15
2024-03-14
(2024)浙0212执176号之一
民事
宁波宏鸣木材有限公司、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3-13
2024-02-19
(2023)浙0212执4765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顺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1-03
2023-12-04
(2023)浙0291执恢89号之一
民事
宁波达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9-11
2023-09-08
(2023)浙0212执2443号之一
民事
葛**、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9-01
2023-08-17
(2023)浙0212执169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鄞州涵衍铝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10-19
2022-10-14
(2022)浙0291执907号之二
民事
宁波达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9-30
2021-09-10
(2021)浙0206民初58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博铝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12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27
2020-11-09
(2020)浙0205财保181号
其他民事
宁波市江北方盛机械电子厂、宁波胜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8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46号
当事人宁波甬冉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实施了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波鄞州区人社局
2023-10-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