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区随缘聚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春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123MA75RL7X3R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乐都区高庙镇新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一辆厢式送货车内购进南孚电池,没留送货人联系方式,不知道姓名,当场也没有索要票据。共购进南孚五号电池1盒(1盒120粒)、七号电池1盒(1盒120粒),七号电池进货价为120元/盒,五号电池进货价120元/盒,共计进货款240元。 七号电池零售价为2.5元/粒,五号电池为2.5元/粒,从进货到2025年5月6日期间七号电池销了3粒,五号电池25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到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五号“南孚”电池95粒,七号“南孚”电池117粒;
2.罚款:720元。
720.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