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宝根 | 注册资本:25578.73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741956966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2026)赣09民终1217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1-27
(2026)赣0981民初149号
劳动争议
丰城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赣0981民初3319号
合同纠纷
江西弘威科技有限公司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4
2024-12-16
(2024)赣0981民初4739号
劳动争议
温**
江西江能煤矿管理有限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5
2024-03-19
(2024)赣0981民初9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孟**
丰城市人民法院
6
2024-01-31
(2024)赣0981民初26号
劳动争议
温**
江西江能煤矿管理有限公司,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7
2024-01-10
(2024)赣0981民初26号
劳动争议
温**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8
2023-05-26
(2023)赣0981民初2300号
劳动争议
晏**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9
2023-05-26
(2023)赣0981民初2299号
劳动争议
刘**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丰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0-11-27
(2020)赣0981民初4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祥龙钻探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9
2020-12-22
(2020)赣0981民初5150号
劳动争议
游**、游**等与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2
2020-05-11
(2020)赣0981民初52号
劳动争议
游**与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2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2
2020-08-28
(2020)赣09民终1290号
劳动争议
游**、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27
2020-11-23
(2020)赣0981民初447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祥龙钻探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14
2019-10-08
(2015)丰执字第00081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龚**、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48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7-08-31
2014-12-24
(2015)宜中民立终字第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7-31
2017-01-23
(2016)赣09民终12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07-19
2017-04-28
(2017)赣0981民初110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3-17
2017-03-17
(2017)赣0981民初175号
劳动争议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629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2-06
2016-06-20
(2016)赣09民辖终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电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111号
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对我市12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依法对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使用的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和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丰市监特令〔2026〕第Z7号),限期当事人改正。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核查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26年4月2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对使用的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第十四条第(三)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三)同时存在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因同一性质 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单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处8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第二十条第(二)项:“未按要求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二)涉及人员5人以上或者同时有二项以上违法情形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 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处25000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处105000元罚款。
10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2
赣(宜)煤监管罚(2025)1号
1.西二东回风上山联巷已停掘,未设置栅栏及警示牌;2.西二西轨运联巷上部车场无阻车器;803东风措及东顺措上部车场阻车器不灵活,造成不能正常自动关闭;3.008进风副巷掘进工作面迎头临时支护为2根4m的钢管(作业规程规定3根),且其中1根弯折变形,少链条,钢管有向下滑落伤人的风险;4.803东风巷与高昌巷联巷掘进工作面分风口设置的风向传感器位置不符合规定。
分别1.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孔宝根罚款贰仟元,对分管副总经理胡剑鹏罚款贰仟元;2.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3.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4.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合并给予警告,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孔宝根罚款贰仟元,对分管副总经理胡剑鹏罚款贰仟元
137000.00元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