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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哲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MA1BNQY44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尚书苑小区ABC号楼0单元1层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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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75号
经调查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共涉案产品“南孚碱性电池”20粒,其中五号电池4粒;七号电池16粒,无售出。每粒电池购进价格为1.6元/粒,售出价格为2元/粒,该单位涉案电池货值金额为3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池供应商的有效资质,并且未索要进货凭证,无法证明涉案电池来源。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两名鉴定人员到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销售的“南孚碱性电池”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在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销售柜台发现“南孚碱性电池”五号电池4粒,七号电池16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鉴别,结论为涉案商品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南孚碱性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当场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25南孚509099号)(后附)。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当场对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龙市监强制[2025]1104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104)。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的负责人杨哲钢于2025年9月1日上午9:0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航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且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2025年8月27日的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进行现场检查。 2.2025年8月2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龙市监强制 [2025]1104号 证明事项: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文华图书发展有限公司文华书店一中店进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5]1108号 证明事项:通知当事人接收问询调查 4.2025年9月1日的问询笔录 证明事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代的违法事实 。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质。 6.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7.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权书证(共计10页)。 证明事项:当时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南孚碱性电池”五号4粒、“南孚碱性电池”七号16粒 。 罚款:500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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