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顿莫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于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2MA49C8YL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2号(原通士达三楼办公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5〕188号
经查,2025年5月27日,投诉举报人李成有通过举报投诉函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坎特顿莫曼专卖店”所购买的“石墨烯护膝”产品存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虚假广告等问题,因被投诉举报的湖北顿莫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本局辖区,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件移送函(荆东市监案移﹝2025﹞1004号)移交本局。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的“石墨烯护膝”产品,外包装简易且无任何产品信息,只有一张小纸片《合格证》标注了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安全等级、校验员生产方以及产地等信息,放于快递盒内随产品发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方为扬州市海跃体育用品厂,并非当事人在《合格证》上所标注的湖北顿莫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地也不是湖北省荆门市。同时,经询问当事人,其对产品作出的“艾草+石墨烯”“持续发热”等宣传,是其根据拼多多、淘宝等网购平台上同行的爆款护膝进行的模仿表述,并承认该护膝产品不含有石墨烯成分。
当事人知道被投诉举报后立即自行下架了产品,根据调取的销售记录显示,该产品共销售2单,一单卖出1件,商品总价38.90元,实收金额36.90元;另一单即是被投诉举报人买走这单,商品总价4290元,实收金额4075.50元,因此,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4328.90元,违法所得为4112.40元。
证据材料显示,涉及虚假内容的广告图片是当事人从网上找人制作的,费用为500元,而制作人信息不详,难以追溯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因投诉举报人李成有同时就此事提起了民事诉讼,掇刀区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共计退赔投诉举报人8000元,投诉举报人放弃诉讼请求,退赔已履行完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已下架商品关闭网店,虚假广告影响已消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教育,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